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周某某诉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
被告李*甲,女,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李*乙,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师延新
书记员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