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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周某某诉李**、李*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周某某诉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都民一初字第593号
  •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出生。

  •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

  • 被告李*甲,女,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

  • 被告李*乙,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师延新

  • 书记员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