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桂*甲与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甲诉被告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甲的法定代理人桂*乙,被告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桂*甲诉称,原告父亲桂*乙和被告殷*于2013年2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父桂*乙抚养,被告殷*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500元,但被告从未履行抚养义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殷*给付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5000元,以后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成年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殷*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桂*甲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15000元;

二、被告殷*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桂*甲抚养费500元,付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抚养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未初字第55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桂*甲,男,201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 法定代理人桂某乙,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 被告殷*,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申建宁

  •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