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宁
书记员乔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