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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民初字第2562号
  •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宁

  • 书记员乔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