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耿**支付申请执行人王**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1月12日的抚养费4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4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下落不明,经对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产权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的法定代理人马**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耿**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2014)贺*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4500元(含执行费50元)及其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女,回族,2010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理人马利萍,女,回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王婉君母亲。
被执行人耿**,男,回族,1981年7月2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波
代理审判员夏恒普
代理审判员张延君
书记员王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