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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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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性,年龄40。
被告冯,男性,年龄41,。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赵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