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7日
被告霍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学诚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