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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庄朱民初字第32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7日

  • 被告霍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学诚

  •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