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凉**民法院(2014)平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彩礼款24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陈某某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江林
审判员李江平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樊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