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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于瑞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姬**与被申请人于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崇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姬**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于瑞伪造假证书,实施家庭暴力,开庭时未亲自出庭。法院人员态度不好,开庭时不协调同居关系,而是直接返还彩礼,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且未送达法律文书等理由,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于瑞称,其与申请人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没有家庭暴力;申请人姬**态度蛮横,庭审过程中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得当,申请再审人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崇民再初字第1号
  •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姬**,男,汉族,甘肃崇信县人,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于瑞,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鱼新道

  • 代理审判员车伟杰

  • 代理审判员吴龙生

  • 书记员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