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姬**与被申请人于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崇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姬**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于瑞伪造假证书,实施家庭暴力,开庭时未亲自出庭。法院人员态度不好,开庭时不协调同居关系,而是直接返还彩礼,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且未送达法律文书等理由,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于瑞称,其与申请人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没有家庭暴力;申请人姬**态度蛮横,庭审过程中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得当,申请再审人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姬**,男,汉族,甘肃崇信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于瑞,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鱼新道
代理审判员车伟杰
代理审判员吴龙生
书记员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