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被告张*乙、张*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于2014年9月认识,双方家属商定彩礼12万元,订婚时原告向被告给付了2万元彩礼,后又给付彩礼6万元,共计给付8万元。拍结婚照时原告发现被告张*乙有癫痫病,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张*乙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彩礼款2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证人王*与刘**的证言,证明原被告解除婚约时被告还有2万元彩礼未退还的事实。
被告张*乙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张*丙辩称2万元用来给女儿张*乙看病,女儿的病是因为在原告家感冒引起的。
被告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的身份信息。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向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要件合法,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于2014年9月认识,2014年9月8日订婚时约定彩礼12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给付了2万元彩礼,后又给付6万元,共计给付了8万元,因被告患有癫痫病双方解除婚约,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据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张**共同返还原告张*甲彩礼款2万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5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农民。
被告张*乙,女,汉族,生于1995年1月18号,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
被告张**,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8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余宏平
书记员杜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