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闹某某、李**、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8月4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7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被告闹某某,女,藏族,生于1998年3月9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藏族,生于1971年9月22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被**某某,女,藏族,生于1970年12月13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宝元
书记员马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