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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诉闹某某、李**、仁某某婚约财产均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闹某某、李**、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8月4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祁民一初字第192号
  •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7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 被告闹某某,女,藏族,生于1998年3月9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 被告李某某,男,藏族,生于1971年9月22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 被**某某,女,藏族,生于1970年12月13日,青海省祁连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宝元

  • 书记员马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