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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赵*与被告之女王某甲经他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16日在大武口区圣水长江酒店举行了订婚宴席,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06800元,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原告将1068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王某某与赵*解除了婚约关系,被告却不将彩礼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到婚约双方的特定身份关系,其“彩礼”性质是专属于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本案应当以订婚的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民初字第3068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 被告王某某,男,58岁,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 被告牛某某,女,56岁,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洋

  • 书记员尤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