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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强**与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个月后,于2010年12月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8万元彩礼及1万元衣服钱,共计9万元。举办仪式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仅同居了几天,被告就不让原告进门,原告为了挽留被告,多次找人去劝说被告,可被告仍然拒绝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来自贫困的甘肃农村,给被告的9万元彩礼均是向他人的借款。被告没有结婚的诚意,原告只有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2.请求返还购买衣服钱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被告双方实际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只是订婚,被告收取原告8万元彩礼和1万元衣服钱属实,现在彩礼只剩3万元,剩余均用于举办结婚仪式了;2.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原告不照顾家庭,游手好闲,不求上进,只顾着喝酒、抽烟、买彩票,婚后女方患病期间,男方不给女方看病,导致被告的疾病至今没有痊愈;3.原告于2013年2月3日离家出走,被告四处寻找始终没有结果,原、被告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4.同意给原告退还部分彩礼,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退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1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原告给被告8万元彩礼及1万元衣服钱,共计9万元。举办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了二年三个月,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购买衣服的钱,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8万元。由于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该彩礼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但由于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了二年三个月,彩礼应当适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元,数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原告订婚时给被告支付的购买衣服的1万元具有赠与性质,不能作为彩礼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5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0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大民初字第1754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强宁兰,系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齐某某,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宝生

  • 书记员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