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中与安徽汇**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与被告安徽汇**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77号
  •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中,男。

  •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徽汇**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院长。

  • 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林

  • 书记员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