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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苏晓桃、钟某某与高要市金渡镇金渡村委会3队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苏晓桃、钟某某因与被起诉人高要市金渡镇金渡村委会3队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立*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是农村土地补偿费纠纷,不是农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分配纠纷。2、根据《最**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2001)51号),本案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高要市金渡镇金渡村委会3队向其支付2012年及2013年社员分配款项合共15000元。本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分配收益而引起的纠纷,上述诉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上诉人可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应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依法向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4号
  • 法院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土地补偿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某某。

  • 法定代理人:钟燃超,系钟某某父亲。

  • 法定代理人:苏晓桃,系钟某某母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启杰

  • 审判员黎洁芳

  • 代理审判员黄耀辉

  • 书记员汤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