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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定跃与竺**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与被告郭定跃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中,双方均同意于2010年7月6日对涉案船舶举行竞价,保证金180万元于同年7月5日之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视为放弃竞价权利,涉案船舶作价2500万元归对方所有。被告如期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80万元,并参加本院于2010年7月6日举行的船舶竞价,原告未缴纳保证金亦未参与该竞价,但其以被告承认原告占有合伙体10%股份且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仍有继续存续、良好发展的可能性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竺**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4号
  •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合伙经营船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丰田园22号楼403室。

  • 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胡倩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 被告:郭**,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08号4幢604室。

  •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程红芬,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蓬莱路109号2号楼301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家强

  • 代理审判员罗孝炳

  • 代理审判员张建生

  •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