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巫溪县玉**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3.8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649.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
委托代理人杜克珍,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溪县**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钟华明
书记员李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