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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巫溪县玉**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巫溪县玉**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3.8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649.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巫法民初字第01118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

  • 委托代理人杜克珍,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巫溪县**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钟华明

  • 书记员李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