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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侵害“玩具腰带头饰件(飞影)”(专利号:ZL***。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21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史宏利

  • 被告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湘英

  • 审判员程存杰

  • 审判员陈萌楠

  • 书记员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