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侵害“玩具腰带头饰件(飞影)”(专利号:ZL***。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史宏利
被告董**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湘英
审判员程存杰
审判员陈萌楠
书记员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