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的委托代理人冯**、陈**,被上诉人冯**暨被上诉人上海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对于原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的结论均提出了异议,原审审理中,审计和评估机构人员未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
委托代理人冯崇哲。
委托代理人陈先镖,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崇谦。
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南
审判员杨怡鸣
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王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