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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上海铭**有限公司、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的委托代理人冯**、陈**,被上诉人冯**暨被上诉人上海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对于原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的结论均提出了异议,原审审理中,审计和评估机构人员未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9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

  • 委托代理人冯崇哲。

  • 委托代理人陈先镖,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冯**。

  • 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崇谦。

  • 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江南

  • 审判员杨怡鸣

  • 审判员赵炜

  • 书记员王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