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上诉人中国**权协会负担;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代理人万能,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委托代理人林磊野。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陶海荣
代理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