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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权协会、上海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中国**权协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上诉人中国**权协会负担;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57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权协会。

  • 法定代表人赵**。

  • 委托代理人万能,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韩*。

  • 委托代理人林磊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国泉

  • 审判员陶海荣

  • 代理审判员凌宗亮

  • 书记员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