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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知民辖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声影公司原审诉称,欢唱公司未经声影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声影公司的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欢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等。声影公司起诉时提供无锡**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于2014年6月11日对位于无锡市中山路附近“金太湖国际城钱贵量贩KTV”经营场所内播放的有关音乐作品情况进行了保全证据,保全的音乐作品清单中有声影公司主张系其拥有著作权的歌曲。

欢唱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已在全国多个省市起诉上百家歌厅,因此,本案影响重大,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著作权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声影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地在无锡市,且欢唱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无锡市,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欢唱公司认为本案影响重大,并提出将本案移送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欢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欢唱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起诉,特别在江苏省更有数百家歌厅被诉,本案影响重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欢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著作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无锡市,无锡**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声影公司在江苏省内起诉多家歌厅并不代表案件在江苏省内具有重大影响,欢唱公司上诉称本案影响重大须提级审理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欢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073号
  •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518号金太湖国际城3001。

  • 法定代表人: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长交流中心1602。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滔

  • 代理审判员刘莉

  • 代理审判员鲍颖焱

  • 书记员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