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桐城市**有限公司、巢湖安**任公司因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8)宜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克峰,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文**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巢**大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劲松,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王怀正
书记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