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黄埔东环路148号正风工业园第三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翔,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胡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代理人刘国林,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净植,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任小明
代理审判员樊华
书记员张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