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泥,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总氮,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除臭,编号曼斯微)各2千克,以及无锡中**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生产工艺。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保全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泥,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总氮,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除臭,编号曼斯微)各2千克;
二、保全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生产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泥,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总氮,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除臭,编号曼斯微)的生产工艺。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预缴。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伟明。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晓伟,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
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徐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泉,江苏徐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韩敏
人民陪审员杨长林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