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启**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沙沱中窑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耕,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薇蕾,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启**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河清镇宝华村。
法定代表人: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2-5-10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黄键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