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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启**限公司与重庆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启**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83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重庆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沙沱中窑街20号。

  • 法定代表人:高光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耕,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薇蕾,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绵阳启**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河清镇宝华村。

  • 法定代表人: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2-5-10号。

  •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柯

  • 审判员黄键

  •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