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浦**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安*、被告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4层1294号。
法定代表人黄启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笛代理审判员贺颖超人民陪审员吴继玲
书记员岳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