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李**、章**、杭州安**有限公司、刘**、汪**、项**、刘**、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村健儿。
委托代理人:徐江陵、陈捷。
被告:李**。
被告:章**。
被告:杭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宇。
被告:刘**。
被告:汪**。
被告:项伟平。
被告:刘**。
被告:冯东平。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娟、周世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王中
人民陪审员王伟
书记员潘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