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与上诉人山东省寿**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以无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寿**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锦光,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宁,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童
审判员董兵
代理审判员王磊
书记员赵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