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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山东省寿**捞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与上诉人山东省寿**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以无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鲁民四终字第109-1号
  •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

  •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寿**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 法定代表人:袁**,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窦锦光,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宁宁,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童

  • 审判员董兵

  • 代理审判员王磊

  • 书记员赵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