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明玉宁与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明**因与被告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明玉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29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明玉宁。

  • 被告:宜昌九**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环城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6370-9。

  • 法定代表人:向旭*,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国峰

  • 书记员邓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