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明**因与被告宜昌九**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撤回对被告宜昌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明玉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明玉宁。
被告:宜昌九**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环城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6370-9。
法定代表人:向旭*,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国峰
书记员邓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