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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武汉**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485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7)。组织机构代码:78931096-1。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东升。

  • 委托代理人:陈飞。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瑜

  • 书记员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