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塘**有限公司与陈*和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时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小雷
书记员王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