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贺*与被执行人王**欠款纠纷一案,(2015)红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贺*,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王**,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洪庆
审判员:刘丽萍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