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肖*与胡**欠款纠纷一案,泰**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肖*。
被执行人胡**。
审判人员
执行员陈纪平
书记员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