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小稻地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小稻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希兴
书记员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