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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彭*与袁**欠款纠纷一案,泰**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于2016年1月12日电话中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执字第2045号
  •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欠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彭*。

  • 被执行人袁**。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陈纪平

  • 书记员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