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红格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方**。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瑞祥
审判员安勇
审判员刘亚莉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