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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崇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29日入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18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167.4分,评为2013、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覃**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1刑更405号
  • 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覃**,现在广西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秋娟

  • 审判员农克新

  • 审判员张黎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