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良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孟*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良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信用社主任,户籍地农安县,住农安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吉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唯春
代理审判员李冬冬
代理审判员齐东雷
书记员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