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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毛**、郝**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矿刑初字第103号
  •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史*甲,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xxx**行营业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住本市,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1日经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3月24日由阳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 辩**,男,山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xx**贷管理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住本市,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1日经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3月24日由阳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阳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 辩护人温全虎,男,山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杨*,男,山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郝**,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泉市分行副行长(曾任xx**泉市分行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住本市,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1日经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阳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阳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男,山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宜华

  • 审判员张峻巍

  • 审判员张艳

  •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