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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新乡县**责任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有限公司、河南省融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拍卖涉及土地座落新**发区十九号街坊,应当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买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及竞买合同无效,亦不涉及合同履行问题,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之一河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新乡市卫滨区,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合同标的虽涉及不动产,但双方当事人并非因对该不动产的确权、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上诉人要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413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21世纪大厦。

  • 法定代表人史**,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107号。

  • 法定代表人魏战永,董事长。

  • 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大道63号。

  •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在范,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雅杰,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安利军

  • 审判员周予崴

  • 审判员李中孝

  • 书记员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