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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陈*在其经营的德庆**村居委会文记饼家内,生产、销售添加了含铝的双喜牌泡打粉的馒头。2015年5月13日,德庆县**管理局对该店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含铝581.2㎎/㎏,含铝超标。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5)19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在其经营的德庆县莫村镇文记饼家内,使用含铝的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制作馒头向附近的群众出售。2015年4月28日,在德庆县**管理局明确告知其不得在制作的食品中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含铝的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制作馒头销售给附近的群众。2015年5月13日,德庆县**管理局对该店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经依法检测,抽取的馒头样品中铝含量为581.2㎎/㎏,为不合格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害食品。

经查,含铝添加剂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以AL为标志物)。

被告人陈*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肇*)食药监食罪移(2015)08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庆县公安局莫村派出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综合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德庆县**管理局出具的说明、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实验室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办案说明、国**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广东**控制中心《关于认定蒸包含重金属铝超标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复函》、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通知、被告人陈*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擅自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制作好的馒头销售给周围群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纠正;其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74号
  •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公民身份号码:2078,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现住址:德庆县。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婷

  • 书记员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