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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甲与被告郑*甲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尤*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323民初20号
  •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尤某甲,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被告:郑**,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省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辉

  • 书记员李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