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甲与被告郑*甲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尤*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尤某甲,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郑**,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省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辉
书记员李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