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1)淄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鲁**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曾用名张**,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士亮
审判员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