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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耿华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冀刑执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90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刑更241号
  • 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耿*,男,现于河**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继军

  • 审判员刘福泉

  •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 书记员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