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某,成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永得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