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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229民初188号
  •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石景术,系该公司经理。

  • 被告李某某,成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永得

  •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