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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段**、张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段**、张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50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

  • 法定代表人张**,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 被告段某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经济路东段。

  • 被告段某甲,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 被告朱某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绍瑞

  • 审判员李改云

  • 人民陪审员白玉生

  • 书记员王永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