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段**、张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张**,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段某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经济路东段。
被告段某甲,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朱某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绍瑞
审判员李改云
人民陪审员白玉生
书记员王永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