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广
书记员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