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诉被告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6日,重庆市开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显明,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男,汉族,生于1944年4月8日,重庆市开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伟,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勇
书记员吴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