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民医院与被告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靖**民医院,住所地靖江市中洲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院长。
被告崔金付。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佺
书记员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