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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民医院与崔*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民医院与被告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983号
  •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靖**民医院,住所地靖江市中洲东路28号。

  • 法定代表人高峰,院长。

  • 被告崔金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戴佺

  • 书记员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