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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安**、郑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安新强、郑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安**、郑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民小字第323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

  • 被告安新强,成年。

  • 被告郑**有限公司

  • 负责人:王**

  • 住所地:郑州市石化路39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申文凤

  • 书记员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