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安新强、郑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安**、郑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孟**。
被告安新强,成年。
被告郑**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
住所地:郑州市石化路39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申文凤
书记员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