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务工。
被告魏*,个体户。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德平
书记员余洪瑶